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并有關單位:
《興慶區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已經興慶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9日??????
興慶區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25〕5號)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質效,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結合興慶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針對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多、頻次高、隨意性大,以及任性檢查、運動式檢查、以各種名義變相檢查等突出問題,以全過程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為主線,以統籌涉企行政檢查計劃、“綜合查一次”為切入點,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為重點,構建查前“統籌預告”、查中“證碼雙亮”、查后“評議反饋”閉環執法檢查機制,努力實現執法效能最大化、對企影響最小化、服務效益最優化,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事前行政檢查規范
1.全面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涉企行政檢查分為有計劃行政檢查和觸發式行政檢查。有計劃行政檢查是指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其他有檢查計劃的涉企行政檢查;觸發式行政檢查是指因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發起的涉企行政檢查。2025年4月底,司法局要依法確認行政執法主體并向社會公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必須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受委托組織必須在委托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委托行政執法機關和受委托組織要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備案。上述主體外,不具備法定資格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以各種名義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所等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嚴禁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責任單位:司法局,各行政執法部門)
2.動態調整執法檢查事項清單。加強行政檢查源頭管理,動態調整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三定”規定及權責清單,全面梳理本單位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并逐項完善行政檢查事項名稱、監管對象、主體、層級、形式、方式、依據等要素。要整合現有行政檢查事項,精簡交叉重復或者不合理事項。全面梳理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申報材料和辦理流程,除有法定依據并確有必要外,不得將入企檢查作為前提條件。2025年8月底前,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上級規定的行政檢查標準,結合興慶區實際制定本領域行政檢查工作指引,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標準和工作指引開展涉企行政檢查。不同行業不同領域行政檢查標準不一致、不銜接的,相關主管部門要開展評估論證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鼓勵跨部門跨區域聯合發布統一行政檢查標準。(責任單位:各行政執法部門)
(二)嚴格事中行政檢查程序
3.制定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各行政執法部門要綜合上級部署和興慶區實際,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涉企行政檢查計劃制定,并報司法局和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鄉鎮(街道)的檢查計劃報司法局備案。部門內、部門間、層級間能合并的合并,能聯合的聯合。專項檢查實行年度數量控制,各行政執法部門評估確需組織專項檢查的,要及時在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備案,未備案的不得擅自隨意開展。專項檢查要與本地區年度檢查計劃相銜接,根據年度檢查計劃實施情況,動態調整相關任務方案。(責任單位:各行政執法部門)
4.組織實施“綜合查一次”。加強統籌協調,整合檢查對象相同、內容相關、時長相近的計劃和任務方案,嚴控檢查范圍、內容、時間和人數,涉及多部門多項檢查的,實行“一表通查”、簡單事項“委托查”,堅決取消不合理不必要行政檢查。所有行政檢查應在寧夏行政執法監督平臺上制定實施。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跨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所涉及涉企行政檢查計劃。(責任單位:司法局、市場監管分局,各行政執法部門)
5.全面推行“亮碼”執法檢查。依托寧夏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建立涉企行政檢查登記制度,根據行政檢查計劃自動生成“檢查碼”,行政執法人員進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場所開展現場檢查時,通過亮“檢查碼”讓企業核驗檢查信息以及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資格、行政檢查依據和主要內容等信息。行政檢查結束后,企業可以對檢查行為和檢查效果進行評價,也可以進行投訴舉報,促進執法滿意度持續提升。(責任單位:各行政執法部門)
6.大力推進精準涉企檢查。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根據行業領域特點和企業信用等級、守法情況、違法風險、社會評價等內容,結合國家部委、自治區各廳局有關要求確定對同一企業實施行政檢查的年度頻次上限。實施涉企行政檢查“白名單”制度,除特殊情形外,列入白名單管理的企業可享受免檢或降低檢查頻次。完善信用修復機制,推動行政檢查與信用懲戒、處罰公示、信用監管等工作協同聯動。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等以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行政檢查,通過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可以滿足監管需求的,原則上不實施現場檢查;對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可以達到檢查目的的,不再進行現場檢查。確需開展現場檢查的,應以信用評價、風險等級、線索發現等為基礎,合理確定檢查內容、時間,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責任單位:各行政執法部門)
7.強化涉企行政檢查結果應用。各行政執法部門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立即制止的,應當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需要予以改正的,應當依法責令改正,實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蹤、及時復核”。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根據包容審慎原則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勸阻等方式處理,推動更多領域建立健全不予處罰、可以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四個清單”。(責任單位:各行政執法部門)
(三)完善事后行政執法監督
8.開展涉企檢查專項監督。加強對行政檢查情況的監督,通過網上監測、評議考核、工作檢查、案例指導、執法通報等方式,常態化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活動,全面監督多頭重復低效檢查、未“亮碼檢查”、擅自開展專項檢查、超上限或明顯超過合理頻次實施檢查等突出問題。壓實行政執法部門內部層級指導監督職責,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行政執法評議晾曬的,相關方案材料應當同步抄送興慶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辦公室(司法局)。(責任單位:司法局,各行政執法部門)
9.壓實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責任。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落實涉企行政檢查主體責任,加強對涉企行政檢查的規范管理。強化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加大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力度,將涉企行政檢查相關制度要求納入培訓內容,防止出現“卸責式檢查”的錯誤觀念,持續提升行政執法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涉企行政檢查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責任單位:各行政執法部門)
10.暢通執法投訴舉報渠道。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投訴舉報和權利救濟途徑,完善涉企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健全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信息共享機制,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員、工商聯等在企業反映問題線索方面的作用,建立涉企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拓寬企業反映問題線索渠道。廣泛匯集涉企行政檢查問題線索,打通政企溝通“最后一公里”,及時依法做好投訴舉報線索受理與核查反饋,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司法局,各行政執法部門)
11.嚴肅涉企行政檢查責任追究。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司法局作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檢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和標準實施檢查、未按照規定程序實施檢查、擅自部署專項檢查、超過行政檢查年度頻次上限實施檢查,以及違反“五個嚴禁”“八個不得”行為的,綜合運用通報批評、工作提示函、工作督辦函、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意見書等方式及時提醒督促;對企業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聯合政府督查室進行督辦并予以通報曝光;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責問責。(責任單位:司法局,各行政執法部門)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充分認識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負責人要具體抓、抓落實,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二)強化協調配合。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況通報、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共同做好涉企行政檢查規范工作。司法局要發揮好牽頭協調作用,加強對各部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廣泛宣傳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重要意義、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引導,幫助企業了解政策、掌握要求,自覺配合行政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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