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慶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局、大新鎮人民政府、司法局:
《大新鎮人民政府轄區城中村塔橋大莊點改造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已經興慶區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26日????
大新鎮人民政府轄區城中村塔橋大莊點改造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按照銀川市安排部署,興慶區人民政府擬實施大新鎮人民政府轄區城中村塔橋大莊點改造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2號)《銀川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銀政發〔2013〕55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自治區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寧政規發〔2023〕4號)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7部門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動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寧建發〔2025〕6號)《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轄三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銀政發〔2023〕25號)等文件中有關政策法規,結合興慶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大新鎮人民政府轄區城中村塔橋大莊點改造項目范圍內國有和集體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的征收補償適用本辦法。本次涉及征收各類土地共計662.03畝,涉及581戶2288人,建筑物面積約27萬平方米,其中集體土地上建筑物面積約26.75萬平方米,國有土地上建筑物面積約0.25萬平方米(最終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三條??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興慶區委、區政府組建興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指揮部辦公室(另行文,下文簡稱指揮部辦公室),項目牽頭實施單位為興慶區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經興慶區人民政府授權由興慶區大新鎮人民政府負責本次項目用地范圍內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指揮部辦公室其他成員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在本方案的規定范圍內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興慶區大新鎮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資質的第三方評估公司進行征收補償安置測繪、評估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方案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力向興慶區人民政府、指揮部辦公室、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對舉報事項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條????大新鎮人民政府轄區城中村塔橋大莊點改造項目范圍內的國有、集體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依法征收補償后,各類土地使用權(證)同時收回。
第八條??征收部門在對征收范圍內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的權屬、區位、用途、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時,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1.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由興慶區人民政府擬實施土地征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大新鎮人民政府處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上報審查材料:土地征收預公告、土地征收預公告公示照片。
2.開展土地現狀調查。興慶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土地使用權人,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進行調查,填寫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表,并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蓋章。現場組織土地調查的第三方工作人員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上報審查材料:土地現狀調查表(以大新鎮人民政府為單位,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蓋章、經使用權人簽字)
3.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興慶區人民政府要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并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告應說明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歷史上是否發生過征地糾紛、矛盾等,問題原因及處置結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利害關系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收土地的支持度;當前及潛在的風險點,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等。??
上報審查材料:《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興慶區人民政府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出具結論性意見。
4.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及組織聽證。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興慶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土地現狀、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措施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興慶區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大新鎮人民政府項目用地范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公告應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地點、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上報審查材料: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照片、聽證會會議記錄及照片。??
5.辦理補償登記。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上報審查材料:土地補償登記匯總表(以大新鎮人民政府為單位,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蓋章,經使用權人簽字)
6.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興慶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測算有關費用并足額預存,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明確補償安置方式、農村村民住宅補償措施、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得的各項征地補償費用、付款方式及時間、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對個別未簽訂協議的,興慶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擬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上報審查材料:簽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匯總表(以大新鎮人民政府為單位,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蓋章,經使用權人簽字)。
第九條自項目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一律不予補償并依法拆除。
第三章??征收范圍和目的
第十條項目擬征收土地范圍位于大新鎮人民政府轄區,土地權屬為大新鎮人民政府塔橋村部分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四至范圍:位于興慶區大新鎮人民政府轄區,擬征收土地四至范圍:東至東繞城,西至大新渠,北至寶湖路,南至空地(具體以勘測定界為準)土地面積:涉及占用大新鎮人民政府部分集體土地44.0593公頃(660.8895畝),國有土地0.0966公頃(1.45畝)(具體以勘測定界為準)。主要地類:建設用地。
第十一條擬征收土地用于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規劃土地用途為安置區、住宅、路網、林帶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允許征收土地的情形,不適宜安置區建設的地塊作為收儲土地。
第四章補償和安置
第十二條??項目征收范圍內國有、集體土地及地上的經營性各類建(構)筑物和住宅房屋、附著物,參照自治區和銀川市有關規定分區域劃分標準執行,采取實物安置方式。
第十三條項目用地范圍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認定和補償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五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項目區域內國有、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參照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1.安置方式。征收區域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被征收人采取實物安置方式安置。只對拆遷時一處宅基地上建造的合法建筑物予以補償,不考慮裝修標準。
2.房屋面積認定
參照《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轄三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銀政發〔2023〕25號)文件執行。
3.補償標準、不予補償的具體情形、相關補助費參照《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轄三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銀政發〔2023〕25號)文件執行。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2號)《銀川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銀政發〔2013〕55號)等有關文件執行,采取實物安置方式安置。
第五章補償協議與補償決定
第十五條項目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征收補償有關事宜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可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大新鎮人民政府轄區塔橋大莊點城中村改造項目范圍內被征收人采取實物安置,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七條項目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項目征收部門大新鎮人民政府報請興慶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在規定時間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在補償安置工作中,有關機構和單位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接受監察機關和群眾監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在征收過程中對擾亂征收補償安置正常秩序、煽動群眾鬧事、辱罵征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征收過程中,對于以騙取、套取國家補償安置為目的,弄虛作假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評估師、第三方服務公司,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報請行業主管部門處理;不規范行為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在項目征收區域內,如遇與自治區銀川市相關政策規定沖突的特殊情況,由大新鎮人民政府在報送城中村改造項目指揮部辦公室會議研究前,要嚴格把關,報項目指揮部辦公室酌情研究決定。本條原則上為了尊重事實、推進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隨意擴大范圍、提高或降低標準。
第二十二條??本方案公示期限為2025年7月25日—2025年8月25日。本方案實施期間,如遇自治區、銀川市征收安置補償政策調整,補償按照新規定執行,就高補足差額部分。
附件:各類補償標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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